察举制始于汉武帝时代,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官办法。两汉时期选官的标准是人的德行。至六朝时期发展为九品中正制,选官的标准是门第族望。察举制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、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,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。
察举制的选官标准
1、察举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、郡守、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级官员,从平民或低级官吏当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在道德、品行、才能方面符合当时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入朝为官。
2、“选”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,“拔”的对象是下级官吏。按规定,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、学识才干出众的人。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,在秦代已有,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“察举制”,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。汉高祖刘邦(公元前206年—前195年在位)虽是“马上得天下”(靠打仗而夺天下)的,却深明不能以“马上治天下”(治国不能靠武力)的道理。所以高祖在十一年(公元前196年)下诏求贤,辅佐帝业。
被察举者的任用程序
被察举者的任用程序主要分为三种:
第一种是免去旧职,直接提拔任命新职;
第二种是先试用一段时间,符合要求以后再对其正式任命;
第三种是经过口试(策试的一种),通过考核以后再授予官职。
第一种情况通常适用于在职官吏被察举者,比如王吉因为“明经”而从郡吏被提拔为郎官。
第二种情况就如同当代企业设置的“试用期”一样,只有在试用过程中表现优异的人才有资格继续呆在企业。察举亦是如此,只有在试用期做出一定绩效的官员才能转正,否则就会被撤换,这对广大被察举者普遍适用。
第三种情况一般适用于乡绅秀才被举孝廉者,具体流程就是地方官员对这些人进行口试考核,其中思绪清晰、用词恰当、切中要害的人会被授予谏官此类官职,要是口试成绩较差就只能被任命为一般官吏。